建中元年(建中元年是哪一年)
在中国,税收起源可以上溯到夏、商、周时实行的贡、助、彻制,古代赋税,最早是以包括田赋在内的“贡”为其基本形式。进入封建社会后,赋税与徭役被视为基本征课方式,贡退居次要地位。从秦汉开始,力役部分也逐渐改用赋税形式来代替。与贡和徭役相反,赋税的征课形式却日益受到重视,到封建后期终于构成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部分。
春秋战国时期
先秦时期役重于赋。《诗经》中不少篇章反映人民被迫服役的怨忿;《春秋》中有许多关于役民筑城的记载,特别是各国互相攻伐,军役更为频繁。春秋时期,土地私有制逐渐形成,国家开始针对土地征税。有历史典籍可查的对土地产物的直接征税,始于春秋时,鲁宣公十五年(前594)年实行的“初税亩”。鲁国率先不分公田与私田,一律实行履亩征税,十取其一,被称为“初税亩”。它标志着建立在井田制公田基础上的“贡助彻”税收制度改变为按照土地面积征收赋税,成为以收益为基础的田赋制度。
>建中元年(建中元年是哪一年)
秦始皇统一全国后,颁布“使黔首自实田”的法令,令地主和有地农民自报占有土地数,按定制缴纳赋税。
汉承秦制,赋税制度基本沿袭秦朝。但汉与秦不同的是,汉初的统治者吸取了秦亡的教训,被迫采取“休养生息”的政策。从汉高祖时期的“十五税一”到文帝时期的“三十税一”,农民赋税负担减轻,使得生产力有了较大的恢复和发展。但徭役仍沿秦制,男丁每年在郡县服役一月(更役)之外,尚有正卒(到国都服役)和戍卒(往边境屯戍)的服役,不服役的纳钱代役,称为更赋。此外还课人头税。
魏晋南北朝时期
这一时期较为重要的赋税制度为北魏实行的均田制。北魏太和九年(485)颁布《均田令》,主要内容是按人口老分配土地的制度。但仅分配国家掌握的土地,不触动地主的原有土地,屯田客向国家交纳很重的屯租。至于役,则豪族拥有佃客,国家无从向之征调;反之,平民被强征兵役和其他服役,无一定制度可言。
与此同时还有租调制,即在均田令在受田的农民,每年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的租掉。除屯田外,一般编户则交纳田租、户调,田租每亩四升,户调每户绢二匹、绵二斤。
南北朝时期,战争连绵,田租、户调甚为混乱,兵役杂役尤极苛重。为制止户口大量逃亡,南方实行“土断”,限定流民于所在地区落籍;北方实行“括户”,从大户荫庇之下夺回一部分编户。但都不能改变民户因重役而逃亡的严重危机。
隋唐时期
唐代前期,采用北魏至隋代已试行的均田制,在每丁受田百亩的基础上,实行租庸调法。租庸调制规定: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量的谷物,叫做“租。缴纳一定量的绢和布,叫“调”。服徭役期间内,不去服役的可以缴纳绢或布代替,叫做“庸”。同时,实行府兵制,减除了征调兵役的威胁。但均田制亦如西晋占田制,规定王公以下各品官的永业田比平民的永业田多至十倍数十倍;加以豪强兼并,后来农民得不到授田,均田制名存实亡,从而租庸调法也不能继续下去。
至唐代中期德宗建中元年(780)改行两税法。两税为地税按亩征粮,户税按每户财产征钱,各于夏秋两季征收,较能适应纳税能力。在唐朝后期,均田制遭到破坏,国家颁布两税法。每户按资产缴纳户税,按田亩缴纳地税,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、杂役;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。
宋元时期
这一时期重要的赋税制度是王安石变法当中的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。方田均税法是指政府重新丈量土地,按照每户占有土地的多少和肥瘠收取赋税,官僚地主不得例外。募役法是指应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户,收取免役钱,雇人服役。不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出钱。这就减轻了农民的差异负担,保证了生产时间。
宋代田赋的征课只以田亩为对象,取消了唐代两税中以家资为依据的户税,加重了亩税的负荷。此时所谓两税仅指夏税(钱)、秋粮(米)的征收而言了。但除此之外,有些地区另按人丁收纳“身丁钱米”,回到了人头税的性质。
元代赋役更为复杂。在中原地区,属于赋系统的为“税粮”,属于役系统的为“科差”。税粮既有亩税(每亩三至五升),又有丁税(每丁一石)。科差既按户纳丝料(二户出丝一斤以供官用,五户出丝一斤以给领主),又按户征包银(每户四两)和俸钞(每户一两)。在江南地区,则大体上仍沿宋代两税之制,夏税输棉、丝等物,秋税输粟及一部分折钞。此外,仍有各种杂役苛派。总的来说,元代的赋役负担较宋代更为沉重。
明清时期
明代自万历年间普遍实行一条鞭法,一条鞭法的原则是赋役合并为征银两。田赋除漕粮仍征实物外,一律征银,这就简化了赋役制度。征收货币地租,既促进了农产品商品化,商业发展冲击了农业,佃户人身依附关系弱化,又为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提供了劳动力,清代继续施行,部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,部分丁银按人丁征收。到乾隆时通行全国,摊丁入亩后,地丁合一,丁银和田赋统一以田亩为征税对象,简化了税收和稽征手续。
清朝政府又进一步采取了“地丁合一”、“摊丁入亩”的办法,宣布以康熙五十年(1711)的人丁数(2462万余丁)作为以后征收丁银的依据,把各省丁银329万余两固定下来,嗣后“滋生人丁,永不加赋”。废除了以前的“人头税”,同时,政府也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,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,出卖劳动力。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,促进社会生产的进步。
综观历代制度,赋是王朝财政的主要来源,而人民最感痛苦的则是重役的征调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,赋役的演进自应以减轻役和加重赋为主流。汉代口赋、算赋和更役、正卒、戍卒的征调,是一种人头税与重役并征的典型。以后西晋的户调以占田为依据,唐代的租庸调以授田为条件,至两税法而赋役集中于对户资、田亩的财产征课,只是额外的役无法制止。宋代两税专以田亩为征课对象,比唐代两税又进了一步;当时各种徭役虽极繁重,然以家资列户等为派役根据,实亦向财产税转化。至明代实行一条鞭法,清代摊丁入地,这一历时长久、艰难曲折的赋役改革才得以完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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